营改增将迫使建筑企业对经营模式进行“大手术”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在总承包签订下,实施过程涉及三个主体,即业主、中标方和施工方。业主即甲方,中标方即中标或投标单位,具体承接施工的单位即为施工方。在实行增值税的管理下,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纳税主体之间必须符合增值税的链条抵扣,这就和营业税制下有了很大的区别。营业税下我们在统一的集团内部进行施工方和中标方不一致的情况下,基本上按全额交纳营业税,不管中标方是如何进行税金的分摊,最终不影响施工方。在“营改增”后目前的经营模式不适应增值税的要求。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有五种自管、直管、委管、挂靠和联合体施工。要符合的增值税链条规定,必须在中标方和施工方之间要完善相关合同以及增值税的链条。同样我们在税法上完善了增值税的相关链条,可能会带来与建筑法相违背或矛盾的方面,不符合建筑法的相关系列面。下面分别从五种模式下解读一下:1.自管模式:自管模式即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中标后自行施工管理。目前现状是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多数以集团公司中标,由各工程公司来施工,也存在以工程公司自己名义中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