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中的“行政惯例”章剑生摘要:行政惯例作为现代行政法法源之一,存在于行政和司法实务之中。行政惯例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它不同于民间惯例。行政惯例作用于成文法出现的漏洞之处,所以它是一种补充性法源。行政惯例的形成条件是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且存在着一个持续相当时间的行政“做法”,并获得了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普遍确信和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成文法源效力位阶的确定方法是基于制定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高低,行政惯例的效力位阶也可以参照此方法确定之。一、引言:源于司法个案的问题行政惯例,来源于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活动过程中某种习惯性“做法”的积沉。它是行政机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处理相同事务时的重复活动逐渐形成的一种行为“规则”,且这一行为规则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这种“实际应用的法律”,即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在展开本文的讨论之前,请先读下面的案例:原告沈金萍系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新庄社区(原伊桥乡新庄村)居民,其户口与其父沈松泉登记在一起。原告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其丈夫户口未迁进。2003年6月,原告所在的新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