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和工程签证管理程序第一条 目的:规范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工作程序,确保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满足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要求。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及保修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第三条 操作程序:3.1 重大设计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的界定:3.1.1 重大设计变更的范围a 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的变更较大,结构体系及水电系统的变更。b 涉及渗漏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c 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d 会影响总工期超过一周。3.1.2 其余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3.2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分类和立项3.2.1 设计变更根据要求变更的单位分为三类:公司内部要求变更的、设计院要求变更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要求变更的。3.2.2 公司内部要求变更:包括审图阶段提出的内容,销售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的内容,公司领导要求或会议确定的内容:由公司内部各部门出具相关工程变更通知,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审计法务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