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第一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