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2003-11-04 09:52 第一条为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1.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lkg/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第三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第四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级或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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