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管理人员绩效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统称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与薪酬管理,有效地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业绩增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部长参照执行。第二章绩效管理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一)守法遵制原则。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二)差别原则。考核结果应当能够如实反映被考核者的工作业绩和德才表现,避免平均主义;(三)反馈原则。考核结果应当反馈给被考核者,以便于被考核者准确认识所作出的业绩和所存在的不足;(四)责权利对等原则。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结合,激励与惩罚相结合,以便于调动被考核者积极性。第四条绩效考核的方式总经理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