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绩效考评细则总 则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校设置的专门从事学生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的岗位职务,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教育、管理、督促、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其全面成长进步的光荣使命。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科学全面地考核辅导员工作, 充分调动辅导员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学生教育管理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2004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辅导员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辅导员绩效考评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广泛征求辅导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而制定。第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分院(系)负责落实。第一章 绩效考评原则第四条 对辅导员进行绩效考评时,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公开公正原则。适时公布考核时间、公开考评项目、统一考评指标、公示考核结果。不搞“双重”标准,不搞“暗箱”操作。(二)客观准确原则。用事实说话,业绩水平要用翔实的业绩资料作支撑,切忌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