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结合专项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设立、农业部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第三条 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遵循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在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优势。第四条 专项项目分为两类:良种繁育专项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一)良种繁育专项包括原原种扩繁基地、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和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包括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植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第五条 依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