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监局2004年11月2日印发的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职责分工、颁发范围、对象及相关概念(一)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之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二)颁发范围和对象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向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