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确保我厂的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二、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交通、火灾、电器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三、各车间、科室行政负责人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工包点和分管业务的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班组长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支部书记承担对事故责任人的安全教育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四、安监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五、事故处理责任分工及程序:1. 安监科负责对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当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监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3.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监科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