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工作应知应会学习材料1、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于1994年2月21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共六章,二十八条;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再度修正,共七章,二十九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文明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单位团结和谐,工作业绩突出。(2)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开展主题建设和基础建设活动,目标明确,建设机制健全,保障措施有力,群众发动广泛,建设成效显著。(3)领导集体团结务实,改革创新,清正廉洁,作风民主,群众威信较高。(4)坚持科学、民主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实现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发展公益事业。(5)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共同理想、民主精神、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活动,有较强的实效性。(6)开展社会主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