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袁贵仁 人民日报 ( 2014年12月12日 07 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好决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新局面。深刻认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这指明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和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