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及职责范围。 (1)各矿业公司经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配齐瓦斯检查员。 (2)通风瓦斯检查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3)通风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实习,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通风瓦斯检查员要持矿务局颁发的合格证上岗。 (4)通风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各矿业公司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并进行考核,考核并经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下岗。矿务局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记入合格证,复核不合格者,矿务局收回合格证。 (5)通风瓦斯检查员除完成瓦斯检查外,还要对所管范围的通风巷道、风流、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对工作面的打眼、放炮、(包括火药安全等级等)防尘设施、局部通风、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电器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措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2瓦斯检查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