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2机器及设备;3交通及运输设备;4器具及工具;5办公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管理包括:1购买、自制、改造、修缮、保管、保养。2分类、编号、记录。3计价、折旧。4外借、转移、遗失。5报废、处置。 第五条 权责。总务课: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固定资产的购置评估、登记编号、盘点、维修、使用监控、转移管理等;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使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验收与报废的验证等;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评估、付款、记价、折旧管理、盘点等;总经理: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