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程序:首先是施工单位在完工以后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认为条件成就以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同时必须邀请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分别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和,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其他文件进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各方面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出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告知书,建设单位取得才可向业主交房。工程完工以后建设单位的组织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以后,尚不可交付房屋,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在验收的过程中还有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还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也有一个监督管理的过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过程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行为等做出判断,最终同意备案取得,如果发现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还要重新验收。只有这一过程中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才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