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肥城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肥城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单传海二八年三月十三日肥城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规范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1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对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市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由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市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