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2. 自愿原则: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3. 公平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分。4.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5. 仲裁: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6. 诉讼:是人民或检察官请求司法官本着司法权作裁判行为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