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常犯的5个纳税风险点分析-肖太寿一、未完工开发产品“预收账款”少申报营业税对于房地产公司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到购房人的“预收账款”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未完工产品,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将取得的销售或预售收入先全部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归集,确认收入实现的部分转入“销售收入”,每月按“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可是,实践操作中,有些房地产公司在发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时,总是存在销售未完工项目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即:每月“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不一致,出现账表不符,有的月少申报、有的月多申报。这显然没有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而取得“预收账款”全部依法缴纳营业税,是一种延期缴纳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