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省法制办 字体显示:大 中 小(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