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非权力行政行为一、行政指导行为(一)行政指导的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权力行为。(二)行政指导的特征行政性;多样性;自愿性(三)行政指导的原则正当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四)行政指导的意义1、对现行法律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完备有补充替代作用;2、对相对方有关行为的选择有辅导促进作用;3、对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协调疏通作用;4、对可能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有预防抑制作用。(五)行政指导的救济行政指导是一种非职权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强制力。但行政指导毕竟是通过一个合法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合法行政主体的信赖而接受行政指导,如果产生了不利后果,行政主体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一、受案范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