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第三条 党组及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