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管理填表说明 一 总 则1.0.1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1.0.3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1.0.6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