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人员依法、及时、高效的完成各项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中所称的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损害其他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三、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过错追究范围四、工作人员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1、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耽误和影响污水厂运行、建设等工作的;2、对会议研究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3、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4、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