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示范窗口标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不断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示范窗口的建设,制订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城市供电营业窗口。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三条 申请示范窗口的单位必须是已经达到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对城市供电营业窗口规范化服务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窗口。第四条 申请示范窗口的单位必须是已经建成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系统,并且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95598客户服务系统达到国家电网公司实用化评价办法中规定的“较好”评价等级。第五条 服务业绩要求(一)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测评中名列前茅。(二)供电服务承诺兑现率100%。(三)在报装接电、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客户满意率等关键指标上每年都能得到明显改善。(四)未发生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事件。第三章 服务标准第六条 供电质量(一)电压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