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抗诉1. 抗诉范围有限。刑事审判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下六种情形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罪却判无罪的,或者无罪而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的,轻罪重判的,适用刑法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的。多为程序,少了实体。2.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刑法存在许多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出现的非常多,很多没有具体的界定。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弹性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很大,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也使得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盗窃罪,就规定了四档法定刑,每一档又有多个刑种和刑度可以适用。如何判决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判断。在同一个法院,甚至同一个法官办理的罪名相同、情节类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