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范围和对象 (一) 凡在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安全生产和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考核确认或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 大中专毕业生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