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行风建设,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我局建议建立各职能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 符合法定程序; (五) 使用规范的征收票据、使用执法文书规范 , 书写清楚; (六) 执行规费征收标准准确,使用自由裁量权适当; (七)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八) 执法时二人以上,证件齐全、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九) 自觉遵守戒酒令、首问负责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杜绝公路、河道“三乱”责任状等相关规定; (十)自觉接受人大、政府、纪检、新闻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交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