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五章 资产处置第六章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计价原则及日常管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海关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海关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关行政单位(含缉私警察)、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经济实体(以下统称海关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海关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各级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经济实体占有或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第四条 海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清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