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与各项制度,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