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安全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的防汛工作部署,落实防汛责任制,规范防汛安全检查行为,及时发 现和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省内影响防洪安全的水利水电工 程和相关非工程措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其它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汛安全检查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防汛安全检查按照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原则,省、 地级市、县(区、市)、镇分别组织检查。第四条 防汛安全检查以单位自查为主,抽查、核查不替代 自查的责任。第五条 防汛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第二章 防 汛安全检查组织形式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都必须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利 水电工程和相关非工程措施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防汛安全检查。第七条 防汛安全检查分为汛前检查、汛后检查和专项检查。汛前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汛后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