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药物交易是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适用本办法,鼓励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四条 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第五条 基本药物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报名及审核第六条 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报名。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第七条 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