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精神,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基础教育中一支重要的骨干力量。第二章 特 级 教 师 评 选第三条 评选范围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第四条 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教书育人。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