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社区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 为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规范农村社区运作,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社区化服务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标准。一、农村社区建设模式推行以“一村一社区”为主导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同一县(市、区、特区)域内农村社区建设标准应基本一致。二、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既能满足农村社区管理服务的新要求,又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有机衔接,做到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具体明确,设置模式、空间布局、功能定位、投入方式和服务设施合理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步骤切实可行。三、农村社区空间布局坚持便于服务管理、尊重群众意愿和最大限度集约利用公共资源的原则,兼顾农村地域特点、历史沿革、农民生活习惯和少数民族生活习俗等因素,综合考虑撤乡建镇、迁村并点、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农业区域化发展等情况,科学设置社区空间布局,完善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合理确定社区服务范围。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圆点,服务半径一般为23公里,农民群众步行到社区服务中心一般不超过40分钟。四、农村社区基本功能农村社区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