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一)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 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四)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五)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六) 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七)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八) 涉及到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九)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十) 其它对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决策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