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总 则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分 则一、申报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