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力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保障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第三条考核采取申报制,申报对象为市、区、县(市)农委所属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第四条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针对考核内容,确定相应分值,符合基本要求的,按确定的分值赋分;对不符合的,根据项目扣分;对工作有创造性且成效显著的,适当加分。二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报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应达到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按省农委考核办法应达到800分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重视自身建设,服务能力较强。农业执法机构职能到位,制度健全,设施完善,集中办公,经费有保障;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机制完备;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二)行为规范,执法形象良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