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人员,并进行评议考评和过错追究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三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第四条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第五条 局机关负责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