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中发2011)12号)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冀发201110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我省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县城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是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