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教授、教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高等学校教师”是通指普通高等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凡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