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件和我省职称改革经常化以来有关政策,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教授、副教授。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