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毽球运动协会民主决策制度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一、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 本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固定资产(10000元以上)的添置及处理,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的支出;本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四、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五、民主决策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