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规范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行为,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意见和省政府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在鄂的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经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国务院下达接收任务、由我省接收的外省(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是指水库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电站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利水电工程(不含渠系)。本办法所称农村移民,是指因兴建大中型水库土地被征用、被搬迁到安置地安家落户并具有当地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第三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