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高管落马事件中的委托代理风险问题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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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石油高管落马事件中的委托代理风险问题浅析 摘 要:中石油高管集体落马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的不健全,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复杂,初始委托人缺位,行政干预等特殊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机会主义行事,形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风险问题。 下载 关键词:委托风险;代理风险;风险规避 一、引言 2013 年的秋天,中石油陷入反腐危机之中,四名国企高管的集体落马,暴露了在国有企业中管理的漏洞和监督约束的力度不足。近些年来,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众多不良问题,如国有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少数国

2、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私欲泛滥,寻租投机行为屡禁不止等等,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其中委托代理问题是关键问题之一。国有企业是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国家就是国有资产的初始委托人,国家委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代 表广大人民的利益管理共有财产,是国家的代理人,同时全国人大也是委托人,国务院受全国人大授权行使控制权和管理权,并委托国资委选取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 可见,国有企业由于人人所有而导致无人真正所有,致使所有者缺位,同时委托代理链冗长,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具有许多中间委托人,这也是我国国有企业中委托代理问题与西方公司制企业的不同之处。本文通过中石油高管落马事件进行

3、分析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风险问题。 二、委托代理理论概述 有财者未必有能,有能者未必有 财。资本家放弃了对资本的控制权和处理权,将资本委托给管理者进行经营和管理,但对管理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并索取剩余,即拥有剩余索取权;管理者代理资本家对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没有剩余索取权并受资本家监督,但拥有对资产的控制权和处理权,从而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委托代理关系也由此产生。 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都追求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一方面,拥有资本的委托人之所以委托代理人,是为了使企业经营的更加完善,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代理人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这样,有着独立利益的代理人在自身

4、利益 最大化的过程中,不会自动实现委托人收益的最大化,甚至基于机会主义动机,在最大限度增进自己利益的同时,可能造成委托人利益的损失,形成管理理论的代理风险问题。由于存在代理风险,委托人会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但是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无法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这就导致了委托风险。 三、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风险问题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链冗长,不仅最终的代理人的不恰当的代理行为会给国有资产的经营带来损失,而且中间各级委托人同时也是 代理人,不恰当的委托行为也会给国有企业带来损失。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导致很难使委托人真心实意的对

5、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而且很容易为了自身利益不择手段,损害国家财产。因此,虽然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风险是代理风险,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我国国有企业,既有代理风险,更有委托风险。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风险 史金平把国有企业的委托风险定义为:在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过程中,各级委托人由于道德水平、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以及制度安排等主管和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委托人的职责,没有 对国有资产的下级代理人和最终代理人即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从而给国有资产经营带来损失。 委托风险之所以存在,既有委托人的个人原因,也有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个人思想道德品质的堕落、对个

6、人享乐的追求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是委托风险的根本原因。中石油四名高管都被查出严重违纪,这四名高管都是共产党员,其中一名还是国家的政府官员,作为党的干部,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拥有着国家和人民授予的权利,他们没有以人民公仆,一切为人民服务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他们没有尽心尽力的为全国人民守护好国有资产并使 其保质保量的运作。如果他们处理不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被金钱、享乐、女色迷惑了双眼和内心,就可能迷失自己的方向,利用手中的权利,置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于不顾,置企业发展于不顾。 委托风险产生的制度原因则是更深层次的。 1.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首先,政府官员既是社会管理者,也是国有企业的委

7、托者,两种角色于一身使得不能很好的完成对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责任,造成了委托风险。其次,各级政府都有权以国有企业委托人身份对国有企业进行干预,但是当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时,却没有具体的政 府部门来承担责任, “ 权责不对等 ” 、有权无责为政府官员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2.委托主体不到位 国有企业中,看似政府、全国人民都是国有资产的委托人,实际上却没有具体的人或部门真正的充当完全委托人,因为他们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受益人,没有动力和压力。可见,委托主体的缺位,使没有人真正履行委托责任造成了委托风险。 3.委托人的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中,不存在自我约束激励机制,制度安排也不健全。首先,委托人既是

8、政府官员,要管理社会,又是国有企业委托人,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督 ,然而我国注重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绩,忽视了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不论是报酬、还是职务的晋升、福利待遇的改善等,都与国有企业的效益、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无关,使委托人缺乏动力来履行职责。其次,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委托人缺位,有权无责使政府官员对委托责任更加淡漠,更别说对其有约束的作用。 4.信息不对称 由于信息不对称,中间委托人掌握着上级委托人和社会不知道或难以察觉到的信息,或中间委托人不知道企业的真实情况,不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或利用这种不对称信息欺上瞒下,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产生 委托风险。 5.委托代理链冗长 如前所述,国

9、有资产委托代理链冗长,初始委托人对最终代理人不是直接的监督,而是通过中间委托人进行监督,而中间委托人并不是资产的所有者,和资产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会尽心尽力的对最终代理人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委托代理链冗长,信息的传达和反馈都很可能失真,造成委托风险。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代理风险 国有企业的代理风险是指国有企业的代理人即经营者为了自身的目标而背离企业、国家或委托人的利益,不认真行使代理人的职责,甚至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企业 经济效益下降、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风险。 我国国有企业的代理风险源于委托风险,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代理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经营者却不是所有者,代理人会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委托人控制代理人的行为需要花费大量的控制成本,如果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健全,会使信息不对称,很容易促使代理人钻空子,产生代理风险,如果加强激励机制和完善委托代理的信用机制,则能有效降低代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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