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我局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会泽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本单位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分管科(室)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