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