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交通运输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作风效能建设,加强作风效能问责,改进作风,提升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实现交通运输科学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精神和交通运输局关于推进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局绩效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应范围:局机关各科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作风效能问责,是指对局机关各科室、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依据本办法予以问责。第四条 实施作风效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分级管理、惩教结合,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受到问责的单位或干部,同时违反了党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