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本制度与嘉鱼县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