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9月27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