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监察救济 立法救济 复议救济 诉讼救济2.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共同点: 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 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 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 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 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 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 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