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满足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文件;(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识专家委员会”);(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制定统一的标签样式和规格;(五)审查标识申请材料,印发标识证书,监督标识的使用;(六)颁发、撤消或注销企业的标识证书。第七条